使用者合約

歡迎使用「黃金城線上娛樂平台」(http://www.goldengame.com.tw)以及「Golden Plus線上遊戲會員平台」(http://www.goldenplus.com.tw)(以下合稱「本平台」) 。本平台的服務是由京群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自製或代理營運而提供。本平台的部分遊戲屬於「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類標準下之「普遍級」,部分遊戲屬於「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類標準下之「保護級」,部分遊戲屬於「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類標準下之「輔導十二歲級」,部分遊戲屬於「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類標準下之「輔導十五歲級」(詳細遊戲分級請見各遊戲官網標示)。
為保障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服務的「使用者合約」,攸關所有您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權利及義務,請詳細閱讀合約內各項條款。遊戲服務之申請,若您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提醒您,要先行審閱本契約三日以上,再按下【同意】鍵。當您點選【同意】鍵後,即表示您已事先審閱本公司公開於網站之本合約達三日以上,且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合約內所規範的各項條款及相關法律規定。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
※ 消費者個人資料請於註冊頁面填寫

企業經營者姓名:凌幼華(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凌幼華
電話:02-82276969
電子郵件:service@goldengame.com.tw
營業所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868之3號14樓
網址:http://golden.goldengame.com.tw/index.php
統一編號:70505812

第一條  合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稱本服務),雙方同意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二條  合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公告、活動規定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合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以下之名詞定義適用於本使用者合約、各遊戲服務合約及遊戲管理規則:
一、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記錄。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六、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七、必要成本:包括但不僅限於本服務使用費用、通路業者服務費、手續費用、郵資或匯票費用、遊戲套件製作費用及其他費用。.
八、代理遊戲:指乙方與第三方簽署線上遊戲代理合約,由該第三方授權甲方代理、發行、營運由遊戲著作權人所開發之遊戲。代理遊戲通常並非永久代理,而有一定之期限。代理遊戲之伺服器、遊戲歷程均由該授權第三方所有,乙方僅於授權範圍內提供本服務。
九、遊戲管理員(GM):係指為維護本服務或線上遊戲進行之順暢及公平性,與提供乙方關於本服務及線上遊戲操作問題解答或其他客戶服務相關事務,而由甲方所聘僱、選任之人員。
十、程式漏洞(BUG):係指本服務程式或線上遊戲程式於設計時所未能預見或規劃的遊戲呈現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現之遊戲結果。

第四條  服務範圍

本合約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五條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得應乙方之要求,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隨時更正。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服務而與甲方聯絡之必要,且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合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並於扣除贈送點數後,向乙方請求退費。
甲方為前項之請求時,應保存本產品內容於全新狀態且完整保裝(包括但不僅限於儲值點數、虛擬貨幣、裝備、配件、道具、寶物、遊戲光碟、遊戲說明書等),如有缺漏或儲值點卡銀漆已遭刮落者,甲方得先行扣除必要成本後,返還餘額予甲方。

第七條  計費標準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請參照本平台各遊戲網頁及儲值網頁)。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採計時制者,每次計價單位為一小時。
乙方於本平台各遊戲網站首頁之遊戲收費制度說明,該制度說明同為使用者合約之一部分。所有費用均以新臺幣為計價單位且採預付制。甲方同意接受本合約後,即視為授權乙方得於甲方使用本服務時或各該線上遊戲進行中依照收費制度自甲方帳號內自動扣取點數。

第八條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使用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二、第七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三、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四、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第九條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服務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本服務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甲方有請求時,應憑購買發票及本服務遊戲套件向原販售業者申請之,且本服務遊戲套件應為完整未經拆封、序號未經開通、儲值點卡銀漆未經刮除,如本服務遊戲套件經拆封且未完整、序號已經開通或儲值點卡銀漆脫落時,乙方得先行扣除必要成本後,返還餘額予甲方。

第十條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第十一條  帳號密碼之使用

甲方於本服務註冊程序中應自行設定一組帳號及密碼,經乙方平台核對確認後,即設定該組帳號密碼給予甲方使用;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
甲方對本服務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亦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合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三十日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記錄。但期限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其已被遊戲網站系統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於被遊戲網站系統所扣除之儲值價值之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臺幣貳佰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五條  個人資料保障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

本平台上所有著作(包括但不僅限於網頁、文字、圖像、美術著作等)、商標及相關資料,其法律上所保障之權益,均為乙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非經乙方或其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而加以使用,違者應由甲方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甲方不得對因持有或佔有乙方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而為移轉、買賣、讓與或其他處分之行為,違者應由甲方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甲方同意乙方係屬網路服務內容提供者而非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業者,有因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網路線路的品質不良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所造成乙方提供服務進行中產生延遲或進度回溯之情形時,有造成甲方之損失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乙方伺服器超載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本服務因硬體設備變更、調整或使用者人數增加時,甲方同意乙方可將甲方使用的帳號及遊戲記錄等轉移或複製至其他位置,乙方可以配合進行相關設定以因應此類調整。

第二十條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前項規定乙方無過失時,但甲方有故意性利用遊戲程序漏洞致乙方損害之行為,得適用本合約第二十七條規定或將甲方回復至行為前之電磁記錄,甲方因故意性行為乙方不負賠償責任且有權要求甲方損害賠償。

第二十一條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六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違反遊戲管則規則之處理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三條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四條  免費遊戲

乙方提供免費遊戲使用本服務時,甲方除自行負擔網際網路連線費用及配備使用所需之費用外,在未支付乙方任何遊戲費用時,乙方無須負擔任務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補償責任。甲方同意經儲值取得虛擬遊戲幣或道具後,視為已使用並確認消費,除本合約第九條規定外,乙方無法進行復原或退費。

第二十五條  刪除過期帳號

甲方帳號未含有未使用點數,且超過一年(含)未登入遊戲網站並使用本服務者,乙方應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於通知後三十日內無登入紀錄者,乙方得刪除該帳號,並回收相關虛擬遊戲套件。
本服務各產品公告停止營運滿三十日,甲方仍未辦理相關補償程序時,甲方同意依乙方所公告之處理辦法絕無異議。
乙方施行本條各項刪除帳號行為前,均將在各遊戲網站或網頁公告及電子郵件寄送後三十日實行。

第二十六條  合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第二十七條  合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乙方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四、會員登錄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請本服務之帳號進行註冊。
五、以乙方或類似乙方之名義使用本服務者。
六、使用中文、英文及數字以外之字元及不雅文字作為本服務進行之名稱。
七、甲方透過其他通路儲值,而後拒絕付款項或有任何造成乙方或第三人實質財物損失之情事者。
八、其他違背法律、命令之行為。
九、違反本合約或遊戲規範情節重大者。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準據法

本合約與相關遊戲管理規則之解釋及適用、以及甲方因使用本服務而與乙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所生糾紛,若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